第一篇:浅论新形势下企业职工的存在价值
浅论新形势下企业职工的存在价值
浅论新形势下企业职工的存在价值
在世纪之交的中国,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确立,企业内部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种变革时刻冲击着旧的运行模式,并使之不断被改变乃至被摈弃,由此而发出意识形态领域的巨大波动,甚至引起职工观念上的混乱,他们不仅对企业工会工作产生疑虑,甚至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失去信心,归
根到底是一个认识上的问题。本文就如何引导企业职工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认识自己,把握方向,增强信心,顺应时代发展作一探讨。
一、企业职工必须学习理论以武装自己。
当一个旧有的模式被改编的同时,首先解决的就使观念的问题。由于人们在旧的传统理论和模式的熏陶下,头脑里已形成一种固有的观念,这种观念支配着人们去养成一种习惯,习惯又往往是人们看不到或不愿看到所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这种就是我国社会主义体制下企业实行了几十年的“大锅饭”所带来的后果。而一旦旧的传统模式被取代之时,人们往往因观念的“顽固性”而发生抵触情绪,以至在新的机制运行初期,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或失误,成为人们的攻击对象。这就是人们为什么愿意用过去事物的优点来比拟现在事物的缺点而往往去怀旧的原因。
有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现象。即我们在某一目的地时,往往是先依赖现在的路线,不管这条路是远还是近,是区还是直,而返回时,即使明知还有其它路可走,也要走原路,更不愿另辟捷径。
正是由于这种“本性”的作怪,是我国当前的改革导致一些职工的不理解,不接受,也是正常的现象。而改变这种现象,首先就是要改变人们的“观念”,改变这种观念无疑要用新的思想理论。军事上有“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之说,联系到政治上,就是在破旧立新之时,首先要有一套新的思想理论作先导,它是人们认识形式,把握方向的基础。人们只有取用新的思想理论充实自己,武装自己,才能逐渐地放弃和取代旧的观念。当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由于实行对企业租赁、承包、倒闭、拍卖和大力发展私营企业,使企业职工在“主人”的认识上发生动摇,认为“主人”的地位下降了,没有了,甚至把自己视为“仆人”这种思想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因为“主人”和“仆人”两者是一种辩证关系,关键取决于职工是否去爱企业,爱岗。实际上,职工把企业当作自己的家,一心为企业着想而不报临时思想,它就是这个企业的主人,反之则是企业的仆人。
当然,即便是家庭成员,如果不为这个大家庭着想,反而给它抹黑,同样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唾弃,甚至被驱逐。在明白了这样一个道理后,我们也就明确了“监督”与“监控”的关系,即监督是一种互相作用的正常管理机制,属于一种在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和原则条件的权力和义务,干部监督工人,工人也可以监督干部。而监控则完全是一种不相等的失去自由的关系,即一方注定是仆人般的被动对象。
由此,我们认为,在新的形势出现后,必须用新的思想理论去武装自己。在企业,学习不仅是干部的事,也是工人的事,工人只有不断学习政治理论,才能象干部一样,站的高,看得远,才不至于在新的情势下迷失方向。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领会“用正确的理论武装人”的含义。毫无疑问,我国当今的新的指导思想,就是邓小平理论。一旦我们充分理解和掌握了邓小平理论,改革中出现的一切疑难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二、企业职工必须坚定信念易把握自己
自从我国进入体制改革,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后,围绕着企业职工的存在价值便展开了持久的争论。由于这种企业改革是一种转轨式的新型改革,许多模式都要靠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这样便会经历一个不成熟的期段,在这一段里,更由于人们观念上的作怪乃至实践中的盲目而导致一些失误和偏激。如一些经营者在指导思想上,过于强调行政手段,轻视企业职工的觉悟和作用,还有的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不尊重企业职工民智管理权利,有的企业干脆就搬来资本主义企业那套经营和管理模式往中国的企业里硬套。这些现象一时间形成一定的气候,搞乱了人们的思想,使本来是十分明确的企业的“主体”和“客体”这一关系变得模糊起来,也就是人们对企业职工的存在价值发生了怀疑和动摇。
从我国企业发展的历史看,二十几年前实行的是“大锅饭”体制,职工在“利益均沾”的前提下,无忧无虑,便总感到这是一种“优越性”而引申出“职工是企业主人”的观念。现在看来,这种观念本身就存在着一种误解。因为衡量职工是否是企业主人,关键取决于生产资料的是否所有,换句话说,社会主义企业和资本主义企业的区别在于它的内部的生产关系,在于包括脑力和体力劳动者在内的全体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社会主义企业的生0产资料是公有制,工人作为一个阶级占有着整个企业的生产资料,因此,企业工人必定是企业的主题。如果把企业比做一个“大家庭”,职工便是组成这个“大家庭”的成员,没有这些成员便没有企业。既是成员,便有权享受家庭的利益,因此,
职工无疑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人”和“主体”。与社会主义企业相反的资本主义企业由于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资本变成了企业的主题,职工由于事雇用劳动者,所以他们只能是企业的客体。
既然如此,我们就必须明确企业里的“管理”和“管人”的关系。在企业生产运营中,无疑要形成一种运营机制,这种机制便是一种分工,有脑力劳动,也有体力劳动,为了
使企业按规律正常运营,就要有相应管理手段,这种管理包括各项制度和措施。它好比是一艘行驶的轮船,每个船员都要按各自的分工,遵循着各自的规范准则操作,否则便会发生问题,导致恶果。所以我们说,企业中的管理是正常的,使每个职工必须遵循和接受的,它象战场上的士兵,在敌人占领了阵地,自己面临危机之时,他便要不惜牺牲冲上去。
相反,如果作为企业的一名,他对企业漠不关心,把企业的生死存亡放到脑后,完全没有一种责任感,它便无疑要成为企业制度的被制约者,它也会处处感到这些制度是对自己订的,而成为被动者,被动者最重要失去“自由”和“利益”,即使在一个家庭里,这种不关心家庭的成员也是同样被其他成员所不容的。
由此,我们认为,企业职工在新的体制下应该在充分认识形势的基础上,坚定“主人翁”的信念,要明确承包和租赁经营只是企业经营机制改变,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既没有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也没有改变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相反,这个时期更需要企业职工去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来体现主人翁的地位和价值。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经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因此,做为一各企业职工,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要想正确把握自己,就要以积极的态度 ……此处隐藏13425个字……律、政策尚未完善。作为一个提供公共产品的部门,政府应该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支持。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还不完善。首先,专门的信用法规尚未出台。与信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刑法》等,但尚未有专门的规范信用活动的法规,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其次,虽然2014年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法对于融资问题仅仅规定了20个条文,且都是概括性的规定,并且尚未出台有关的实施措施和办法。对于民间融资,该法也只有几个抽象性的条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缺乏与之相配套的金融、信用担保、风险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一)强化自身素质建设,全面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1.强化财务管理,杜绝造假现象。中小企业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资料应该数据准确、真实有效,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中小企业要赢得银行的信任与支持,就必须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规范经营,自我约束,确保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透明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也是中小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谋求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要求的。
2.加强企业自身信用建设。对于中小企业自身而言,在目前直接融资渠道还不畅通的情况下,要想通过间接融资解决资本不足的问题,需要做的最大的事情就是提高自己的信用度。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竞争是公平竞争。它拒绝欺诈,排斥投机取巧,鄙视一切不讲信誉的行为。作为中小企业,要相互信任、恪守信用、以诚为本。
(二)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改革力度,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1.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我国应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或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未来的社区银行中扩充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业务,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要。
2.完善信贷人员考核制度,适当下放基层行贷款审批权限。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应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突出对分支机构和授信人员的正向激励。并且银行应将小企业授信情况纳入对分支机构的考核范围。对小企业授信人员的考核,可采取薪酬与其业务、效益和授信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的方式。另外,适当下放贷款的审批权限,确需上收的,上级行要提高审批效率;银行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3.放宽抵押贷款条件,适当扩大贷款抵押率。银行应进一步放宽抵押品的范围。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可接受房产和商铺抵押,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仓单、提单质押,基
金份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出口退税税单质押,资信良好企业供销合同质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等。还应完善抵押物拍卖市场和中介机构,降低抵押成本和减少抵押手续。
(三)发挥政府扶持和引导作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1.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和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环境。风险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战略投资。由于我国在政策环境、退出机制、企业制度、个人信用等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vc在投资总量上也只占很小的比例。政府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法规、经济体制、金融秩序等外部环境。政府应该培育我国真正的风险投资主体,为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和出台优惠政策。尽快降低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门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2.要放松金融管制,引导民间资本发展中小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民间融资。中小企业将持续发展,大型商业银行肯定不能满足融资的需要。中国民间资本并不稀缺,稀缺的是民间银行。国家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试点民间银行,然后加以推广。民间融资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简便、快捷的民间融资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最重要渠道。凡是民间融资发达地区,就是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融资不发达地区,就一定是民营经济不发达地区。
3.政府规范和引导中小企业,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应借鉴《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和《担保法》等法规,构建以互助性担保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互助性担保的优势来自于民间担保的产权结构、社区性和互助、互督、互保机制。当面临风险时,政策性担保机构通常的做法是将风险转移给政府,而互助性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最终由会员分担,容易被潜在的被担保者接受,担保审批人与担保申请人相互较为了解,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互助性担保将银行或政府担保组织的外部监督转化为互助性担保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通过互助性担保联系起来,在和银行谈判时可以争取到较优惠的贷款条件;互助性担保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可以为政府与中小企业沟通创造新的渠道,容易获得政府的支持。为适应今后的发展需要,宜构建以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地区和市级、省级、全国三级再担保机构为支撑的结构体系。
4.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政府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我们还需要更努力。应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从融资角度,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可着手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和《中小企业融资基金管理条例》等配套的法规,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必须制订专门的《信用法》,使治理我国的信用环境有法可依。
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社会、经济、金融在内的各项综合改革的进程,并通过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国中小企业最终走出融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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